※何謂法院清算案件:

一般大眾認為公司只要向主管機關登記解散並向國稅局完納稅捐後,即完成法定解散流程;但其實辦到此一步驟,公司”法人格”仍然尚未消滅,所以要完全將公司結束,尚須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及後續清算終結等程序。

已於主管機關登記解散之公司,公司負責人為清算人,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,清算人之就任、解任等均應向法院聲報;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,清算中之公司,係屬法院監督範疇。

由於未進行法院清算程序之公司,實務上少見相關處罰;以致大家都忽略此一步驟。依前段所述,那何時需要辦理清算呢?簡單的說就是公司名下尚有記名的財產時,才有需要辦理,茲舉例如下。


  1. 已解散之公司名下尚有土地、建築物等不動產尚未處理

  2. 已解散之公司名下仍有銀行帳戶尚未結清

  3. 已解散之公司名下尚有提存至台灣銀行之勞工退休準備金(舊制退休金)未提領完畢

於已解散之公司,大小章已經無效,所以在辦理各項資產移轉時無法代表原公司(法人),此時只能辦理法院清算人就任步驟,由清算人代替原公司行使各項權利。

簡略流程如下,但由於法院清算依個案需求及解散原因不同較無法條列說明,如需服務請與本事務所聯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