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資本簽證:

一、公司登記之最低資本規定

公司法關於『有限公司』及『股份有限公司』之資本規定,原規範於公司法第100條與156條,但自98年4月29日修正該等條文,已取消公司登記之最低資本規定

二、公司設立資本登記仍須會計師查核簽證

公司法第7條規定『公司申請設立、變更登記之資本額,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;其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』

三、公司資本不可代書或事務所代墊

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,公司設立登記或增加資本之股款是假資金,公司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若因此等情事造成第三人損害,公司負責人與各該股東將負連帶賠償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。

且經法院裁判確定後,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。